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2】7104号。
申 请 人:童*,住所:*,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 人:*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朱*,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李*,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 由:提成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提成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申诉,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童*,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及李*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提成工资10243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0元。
相关案情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2年6月6日。
二、工作岗位:客户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5月31日。
四、月工资构成:工资结构为底薪2200元及提成(不固定)。
五、考勤方式:通过指纹打卡记录考勤。
六、离职时间: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离职。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一、关于提成工资问题:申请人表示:申请人每月底薪2200元,另有提成(贷款提成:按照客户支付的服务费42.5%计提、现金业务提成:由公司出钱垫支给客户,按客户服务费的8%计提,本人没有做过此业务)。申请人主张的贷款提成方式有《员工薪资定级/调整审批表》为证。双方约定贷款提成是按照客户服务费的42.5%计算,以往月份也一直都是这样计提,申请人2022年9月份做了2笔贷款业务,第1笔贷款收到的服务费为25900元,第2笔贷款收到的服务费77560元,9月份服务费共计103460元,应按照42.5%计算贷款提成,故申请人当月的提成工资应为43970.5元(103460元×42.5%),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11157元+22720.5元=33877.5元,还剩43970.5元-33877.5元=10093元未支付,以当庭计算为准。
被申请人则表示:申请人每月底薪2200元,另有提成[贷款提成按(客户支付的服务费-成本)×42.5%计提],有《业务部薪酬制度》为证。确认申请人9月份2笔贷款业务服务费分别为25900元、77560元,9月份服务费共计103460元。第1笔是标准业务,没有成本产生,第2笔产生了两项成本,一是取现支付的成本22100元,二是资料费成本2000元(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第1笔业务的提成已支付完毕,第2笔的提成计算应为(77560元-成本22100元-成本2000元)×42.5%=22720.5元,已足额支付。
另,申请人表示:不清楚第2笔产生了两项成本支出。没有见过有《业务部薪酬制度》,不清楚该制度的内容。
被申请人再表示:入职时有口头宣讲及培训告知申请人《业务部薪酬制度》,当庭没有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员工薪资定级/调整审批表》记录:“提成:贷款42.5%”,被申请人质证表示:对《员工薪资定级/调整审批表》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提成计算方式不认可,应以《业务部薪酬制度》为准。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员工薪资定级/调整审批表》质证表示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员工薪资定级/调整审批表》记录的提成计算方式与申请人主张的提成计算方式一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业务部薪酬制度》表示没有见过,被申请人并未向本委提供已将《业务部薪酬制度》有效告知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提成计算方式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提出计付提成扣除成本的主张依据不足,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差额10093元的诉求,并未超出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申请人表示:因被申请人拖欠2022年9月份提成工资、与公司沟通无果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通过邮政方式向公司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当天停止工作离职。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申请人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故依法诉求补偿金。按2200元×0.5个月=1100元计算。
被申请人则表示:确认已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确认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离职。申请人离职原因系自行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申请人离职时也未达到公司规定的当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的时间。申请人自行向我公司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未与我公司进行沟通,且我公司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无需支付补偿金。
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以拖欠提成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庭确认被申请人于每月15日发放申请人上月工资。申请人在2022年10月14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到2022年9月份工资发放的时间,当庭并没有证据证明2022年10月14日之前被申请人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的情况,故本委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及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差额10093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事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谢荣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叶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