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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3-0191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11-17
名称: 公开裁决书5-深南劳人仲案【2023】3045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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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5-深南劳人仲案【2023】3045号

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3045号。

  申请人:彭*,女,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卢*。

  委托代理人:陈*,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彭*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4月2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9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岗位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速卖通及多平台运营经理,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

  二、月工资发放情况:2021年12月应发工资26830元(考勤扣款170元)、2022年1月应发工资26860元(考勤扣款140元) 、2022年2月应发工资26660元(考勤扣款340元)、2022年3月应发工资26830元(考勤扣款170元)。

  三、离职时间:2022年4月2日。

  四、关于离职原因及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团队建设和管理、运营能力、推广能力等多方面达不到运营经理水准,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个人出勤方面未起到以身作则作用,迟到情况严重(出勤66次,迟到52次,且多次迟到近半个小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申请人出具《辞退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27000元/月×0.5个月×2倍计算,以当庭计算为准。

  据申请人提交经被申请人认可的《辞退告知书》部分内容载明:*女士……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个人在团队建设和管理、运营能力、推广能力等多方面达不到运营经理水准。并且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个人出勤方面未起到以身作则作用,迟到情况严重(出勤66次,迟到52次,且多次迟到近半个小时)。为此,公司决定将你进行辞退……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公章。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4月2日期间,在职约四个半月,考勤共86天,迟到天数高达65天,经被申请人统计,申请人2021年11月出勤6天、迟到3次,2021年12月出勤23天、外勤1天、迟到15次,2022年1月出勤20天、迟到14次,2022年2月出勤17天、迟到17次,2022年3月出勤24天、迟到16次,申请人无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能力不足,并提交《*考勤记录》予以证明。此外,被申请人已将修订后的《*员工手册》通过邮箱群发至全体员工,详见《*工作群截图》《*邮箱截图》,且线下将该员工手册提供给申请人阅读,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签名确认。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8.1条、10.2.5条,《*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第2.3(4)及《*员工手册确认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载明:8.1甲方有权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遵循民主原则,制定员工手册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甲方依据前述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纪律的日常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前述制度,否则甲方可根据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扣罚奖金、降级、降职、降薪、辞退等等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公章及申请人签名。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手册》部分内容载明:二、考勤制度……2.3考勤相关规定:无特殊原因,超过上班规定时间9:00视为迟到;未到下班规定时间18:30视为早退……(4)累计处罚:员工单月迟到+早退+忘打卡+旷工次数之和,累计超过10次(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不负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工作群截图》显示:11月26日11:34为规范公司的各项管理与流程,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人力资源部特组织修订《*员工手册》……该制度于2021年11月26日发布并试运行。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运行。《*员工手册》刚已发大家钉钉邮箱中,请注意查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在《*员工手册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申请人对《*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员工手册》的质证意见为至本案开庭前从未看过该份员工手册;对《*员工手册确认表》的质证意见为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申请人认为该份表格确认的内容为2019年版员工手册;对《*工作群截图》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邮箱截图》的质证意见为收件邮箱名称予以认可,当庭登录邮箱确认有收到过该份员工手册,但在职期间从未登录过该邮箱。

  申请人当庭称,其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每月均有对迟到进行扣款。此外,关于迟到次数问题,系因家中有事,已向被申请人处老板请假,当庭无书面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申请人作为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是最基本的要求。据被申请人提交经申请人认可真实性的《*考勤记录》显示,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申请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迟到现象,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对于迟到行为的错误性,应当具备一般常人应当具有的认识,但申请人却未改正迟到行为。此外,双方庭审确认,被申请人在每月发放的工资中均有对申请人迟到现象予以考勤罚款,侧面表明申请人对每月迟到行为、次数予以确认,理应得到重视并及时改正。其次,申请人主张其就迟到日期已向被申请人提前请假,但未向本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故本委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最后,据被申请人提交经申请人认可真实性的《*工作群截图》显示,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已向全体员工发送关于员工手册的通知,申请人当时作为在职员工,有义务及时了解公司的相关制度安排。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五、关于其他问题:申请人自愿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4月2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9000元的仲裁请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对申请人该项诉请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4月2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9000元的仲裁请求;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叶 聪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方淦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