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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3-0191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11-16
名称: 公开裁决书4-深南劳人仲案【2023】88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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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4-深南劳人仲案【2023】884号

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3】884号。

  申请人:余*,男,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何*。

  委托代理人:张*,系被申请人处人事。

  案      由:工资差额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于2023年2月8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余*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575.2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2年4月11日。

  二、工作岗位:从事营销工作。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从2022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每季度调整一次,2022年10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绩效(不固定,按1500元×绩效分计算,2022年10月绩效为1068元),另有提成(提成按线上销售额×10%、线下销售额×4%计提,2022年10月没有提成)。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企业微信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六、离职时间: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2年10月31日,次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七、关于工资差额:申请人主张其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该诉求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仅支付2392.16元),无故克扣申请人1575.2元,故依法诉求,按基本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1068元-社保个人部分482.64元-公积金个人部分118元-已支付2392.16元计算。                                                    

  被申请人辩称已经足额发放申请人2022年10月工资,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差额1575.2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公司有专门的薪资奖金管理办法《营销序列-薪资奖金管理办法(2022修订版)》,该办法第四条-备注-第3点明确:客户退、转业绩:需退回已发奖金;客户转业绩,需退回原项目对应的奖金。被申请人已将前述薪资奖金管理办法通知公司全体员工。申请人余*在入职时已阅读并知悉相应规定,且从未表示异议。2、2022年6月16日,申请人提交案外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参展合同,该线下展合同金额39380元,根据薪资奖金管理办法,如果该客户正常参展,可以获得1575.2元奖金。3、因该客户产品与原本签订的日本展行业不符等原因。该服务项目于2022年10月20日完成转展流程。4、根据薪资奖金管理办法,客户转业绩,需退回原项目对应的奖金,故2022年10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当月的工资中将该笔奖金1575.2元收回。5、该客户转展后,因行业不匹配,跟被申请人协商一致做退展处理,即双方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16日将参展费用39380元退回客户公司,即针对该笔业绩,因参展费用已经退回,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给申请人相应的奖金。6、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1月10日将2022年10月工资足额支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就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营销序列薪资奖金管理办法》(该证据载明部分内容:……业绩奖金核算:备注:……3、客户退、转业绩:需退回已发奖金;客户转业绩,需退回原项目对应的奖金,……)、《2022年10月转展审批流程》(该证据载明部分内容为:申请日期:2022-10-18……企业名称:*有限公司……原展会开始时间:2022-10-18 17:57:02……转展原因:日本展会取消,转至待转……)、《线下展合同》《线上展合同》《打款凭证》《退款水单》(该证据载明部分内容为:会计日期:2023-03-16……付款人户名:*有限公司……收款人户名:*有限公司……入账金额:39,380.00……附加信息:日本展退款)及《提成发放明细》【该证据载明部分内容为:月份06……产品名称2022年RCEP(日本)数字展览会(广东省厅)……业务员奖金合计2500……月份06……产品名称2022年第二届中国(日本)贸易博览会……业务员奖金合计1575.2……月份10……产品名称2022年第二届中国(日本)贸易博览会……业务员奖金合计-1575.2……】予以证明。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营销序列薪资奖金管理办法》不认可,申请人没有见过该证据;对《2022年10月转展审批流程》认可;对《线下展合同》认可;对《线上展合同》认可;对《打款凭证》认可;对《退款水单》不认可,该证据显示退款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已离职;对《提成发放明细》中6月份奖金认可,但对10月份奖金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扣除的1575.2元实为2022年6月份提成,申请人在职期间所负责项目的客户展位费并未退回至客户(退还展会费即为退展),直至2023年3月16日才将展会费退还,故被申请人没有理由扣除申请人2022年10月份工资。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份提成已于2022年7月8日发放至申请人,根据《*营销序列薪资奖金管理办法》应当退回该笔提成,且已经通过发文形式将《*营销序列薪资奖金管理办法》告知全体营销人员,但当庭没有书面证据证明申请人知晓及阅读该文件。                                        

  本委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营销序列薪资奖金管理办法》系打印件,上面没有申请人签名确认,且申请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故对被申请人依据该薪资奖金管理办法在申请人2022年10月份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中扣减其2022年6月份提成的主张,本委不予采信。另申请人不同意在其2022年10月份工资中扣减2022年6月份提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575.2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575.2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林海伦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奇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