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2】7388号。
申请人:张*,男,身份证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任*,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及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单*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667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1、确认未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667元,同意支付;2、因申请人未达到试用期目标,后被申请人仍让申请人尝试继续完成另一抖音账号,但申请人并未完成,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确认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2年7月1日,不同意支付申请人诉求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2年4月18日。
二、工作岗位:直播运营主管。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为2022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试用期月工资标准1500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12000元,不清楚具体的工资结构;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没有发放工资条。
五、关于离职时间、原因及补偿金: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及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申请人被迫离职,并于2022年7月3日向被申请人当面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3日起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及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申请人被迫离职,故依法诉求,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4000元×0.5个月=7000元计算,原诉求计算金额有误,以当庭计算为准。
被申请人辩称并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申请人未达到试用期目标,后被申请人仍让申请人尝试继续完成另一抖音账号,但申请人仍未完成,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确认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1日正式停止工作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本委认为,据庭审查明情况,双方均确认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主张申请人的离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即2022年7月3日。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当在离职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其主张的解除事由,申请人主张被迫离职,诉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未向本委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离职时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离职原因,故申请人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六、关于工资:申请人在诉求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没有足额支付申请人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按15000元÷30天×17天+12000元÷30天×14天-已支付工资1500元=12600元计算,仅诉求11667元。
被申请人主张于2022年7月1日核算未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667元,但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载明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申请人并未达到奖金发放的标准,但仍同意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667元。
本委认为,鉴于被申请人确认其未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667元,并同意支付,故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667元,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1667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 邓思淇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荣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