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2】7125号
申请人:王*,男,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周*,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熊*。
委托代理人:李*,系被申请人处法务。
案 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的工资19047.62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8072.91元。
被申请人答辩:1、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购买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扣除个人应承担部分后,经核算,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工资18710.5元;2、确认未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8072.91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1年5月5日。
二、工作岗位:影视后期制作。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5日。
四、月工资标准:固定工资16000元。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7.5小时。企业微信及飞书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六、离职原因及离职时间:因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申请人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7月1日,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正式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七、关于工资:申请人主张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正常出勤,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同意按被申请人核算的工资数额18710.5元诉求。
本委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的工资18710.5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的工资18710.5元。
八、关于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68072.91元诉求。
本委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8072.91元,且被申请人当庭确认未支付该补偿款,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8072.91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8710.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68072.91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赖细辉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淦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