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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立俊、谭辽真、黄嘉怡、王添源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3526号至3528号、3530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3526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3526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3526号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4687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3527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3527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3527号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65081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3528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3528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3528号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641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3530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3530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2月5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3530号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7365元。
本公告已于2023年12月7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D座8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