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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蒙树青、李俊玉、陆义、薛春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3190号至3193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准许3190、3191、3193号3名申请人撤回关于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二、准许3190、3191、3193号3名申请人撤回关于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
三、准许3191、3192号2名申请人撤回关于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四、由被申请人支付3190号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40439.6元;
五、由被申请人支付3191号申请人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8854元;
六、由被申请人支付3192号申请人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9219元;
七、由被申请人支付3193号申请人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0301元。
本公告已于2023年12月7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33号海岸大厦西座219。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3】3190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3】3191号至3193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