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美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芳格、刘兰、吴嘉宁、周嘉俊、杨锦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218号至222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218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218号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的工资20689.65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218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219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219号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的工资41103.44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219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220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220号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的工资25103.44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220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221号仲裁裁决如下:
由被申请人支付221号申请人2022年8月1日至11月23日期间的工资26249.19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3】222号仲裁裁决如下:
由被申请人支付222号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11月3日期间的工资10881.32元。
本公告已于2023年12月7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白芒社区沙河西路5318号百旺研发大厦2栋9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3】219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3】218号、220号至222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