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士(第二被申请人,身份证号:4416251996*******X):
本委受理庄楚亮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2】8631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0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5149.43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3年9月7日张贴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海大道1048号龙瑞家园C栋12单元2103。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