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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庞秀茹、刘雨竹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3】2931号至2932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深南劳人仲案【2023】2931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2931号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14287.36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2931号申请人2022年9月、10月工资差额236元;
三、由被申请人向2931号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四、准许2931号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及律师费的仲裁请求;
五、驳回2931号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3】2932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2932号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17022.99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2932号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00元。
本公告已于2023年08月24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与文心五路交汇处保利文化广场C区四楼4001号。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3】2931号案件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3】2932号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