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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林鸿升、黄瑞才、陈扑旋、郑伟彬、陈育燃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2】8584号至8588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8584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林鸿升与被申请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林鸿升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6914.13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林鸿升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851.96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8585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黄瑞才与被申请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瑞才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6926.06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瑞才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689.56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8586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扑旋与被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扑旋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7724.8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扑旋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480.46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8587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郑伟彬与被申请人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郑伟彬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4864.2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郑伟彬2022年3月12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803.3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8588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育燃与被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育燃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4621.26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育燃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550.07元。
本公告已于2023年8月17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世纪村西门北边118-2号。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