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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钰坚、陈淑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2】8213号至8214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8213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钰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13103.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钰坚律师费人民币3946.3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821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淑君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85287.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淑君2022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2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淑君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5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淑君律师费人民币3944.1元。
本公告已于2023年8月3日张贴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楼(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