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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研、方惠婷、何丽娟、李颖杰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2】4909号至4912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4909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6162.8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250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4910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65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250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4911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6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4912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5812.8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3年2月2日张贴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7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