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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梁艳、何彩平、邓桂花、胡蓉、周文峰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2】3691号至3695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3691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梁艳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49517.75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3692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何彩平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6409.46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3693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邓桂花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53488.91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3694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胡蓉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73242.38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3695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文峰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8562.43元。
本公告已于2022年10月26日张贴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1202。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楼(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郑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2】3691、3693-3694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2】3692、3695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