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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22-11-02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1-02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2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取得重大突破,营造开放共享的正向激励氛围,我局制定了《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22年11月2日

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等文件精神,根据部省市共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专项支持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科研仪器设施(以下简称“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旨在通过认定工作培育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发挥领先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科研仪器使用效率和共享服务水平提升,有效支撑产学研融合创新生态构建,引导激励相关单位在服务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更大成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南山区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受财政资助建设的各类分析测试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认定。

  第四条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本级示范机构的认定、考核和资助等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在南山区人民政府、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示范机构获得更高级别荣誉和资质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依据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机构所隶属法人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

  第六条  申请认定示范机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组织管理:拥有仪器设施购置论证、日常管理、开放共享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培训等完备、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二)人员队伍:拥有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和运营服务人员,能够保障各类仪器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能够确保共享服务质量;

  (三)仪器设施:拥有或整合开放性能先进、综合配套、产权清晰、运行良好的仪器设施,集中度和规模效应显著;

  (四)共享服务:具有创新性的共享服务体制机制,仪器设施对外开放共享率高,在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助力企业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对于积极承担南山区仪器共享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将优先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示范机构: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机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在科研项目实施、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其它严重影响社会信用和开放共享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八条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当年仪器共享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示范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九条  有意向申报示范机构的向所属法人单位提交认定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机构所属法人单位对材料审核通过后以法人单位名义择优向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推荐不超过2家作为候选示范机构,并提交认定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召开专题会议或根据需要通过专家评审、实地调研等方式研究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确定拟认定示范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将拟认定示范机构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持有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以实名和书面形式向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提出异议,由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对于以同一事由且已经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调查核实处理的异议,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可以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异议不足以影响认定结果的,授予机构“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该机构的证明文件;

  (二)该机构最近1年的仪器共享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人员队伍、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等内容;

  (三)经所属法人单位审核盖章的示范机构认定申请书;

  (四)其它可以证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成效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对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该认定自行失效。符合认定标准的机构可以在认定到期后重新申报,若违反本认定办法的规定时,不接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示范机构应当配合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开展有关工作,包括:

  (一)及时提交年度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认定有效期界满时应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

  (二)主动上报重大信息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人、联系人、地址、名称变更,以及单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撤销等重大事项;

  (三)落实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关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未按照本条规定配合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有关工作的,可以视情况责令整改或者取消示范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认定期间,示范机构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省、市、区关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规定的,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示范机构资格,3年内不予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