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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21285/2020-0001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06-03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0〕1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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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0〕13号)

发布日期:2020-06-04  浏览次数:-

  当事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陈斌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440000779863642N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二院鉴定所”)参加了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医伤情鉴定服务采购(1年)项目(项目编号:NSCG201817764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活动,该项目采用资格招标方式招标,年度总支付金额上限为250万元/年。

  经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西湖鉴定所”)的投标文件使用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且西湖鉴定所与二院鉴定所的投标文件上传来源IP地址非正常一致。

  以上事实有《项目异常情况技术鉴定表》、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截图以及《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复函》等证据证实。

  二院鉴定所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0〕7号),并送达二院鉴定所,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二院鉴定所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二院鉴定所申辩理由不成立。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二院鉴定所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二院鉴定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