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市中创天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WQN38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龙光玖钻商务中心南期A座622
法定代表人:林玉霞
本机关对深圳市中创天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天悦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中创天悦公司参加了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组织的“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区医院高档牙科综合治疗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SCG202200021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3,000,000元,实际成交金额(中标金额)为2,470,000元,中创天悦公司在本项目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取得本项目中标资格。
一、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为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中创天悦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证书编号为“GR20204401110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号201330526479.9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书号第2788832号)、专利号201910474126.5的《发明专利证书》(证书号第3813512号)以及专利号201922128968.3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1404075号)。经向案涉相关证书的审批部门、注册人核实,并结合对案涉证书的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以上案涉相关证书均为虚假资料。
中创天悦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另查,中创天悦公司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部门的复函、相关证书的官方查询网站查询结果以及本机关对中创天悦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向中创天悦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南财书〔2023〕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中创天悦公司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称,投标文件中的虚假资料不是其公司员工提供并上传的,是公司前合伙人借用公司秘钥后,在中创天悦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有虚假资料的投标文件上传的,并表示希望对其作出仅罚款,不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处罚。本机关认为中创天悦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此外,中创天悦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中创天悦公司的行为属于该《基准》序列12第Ⅰ档的情节,同时中创天悦公司存在《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创天悦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中创天悦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中创天悦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1.罚款人民币24,700元(2,470,000元×10‰=24,700元);
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创天悦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中创天悦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