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
(一)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头街道执法队,副处级建制,以区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4、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根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6、根据畜禽屠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7、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进行查处;
8、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9、根据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10、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11、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12、根据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13、根据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14、根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批准或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15、根据《深圳市控烟条例》规定,对公园、地铁及管辖范围内公共场的、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查处。
(二)南山区南头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副处级建制,接受所在行政区域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委托,以其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其具体职责是:
1、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2、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制止,报告区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并配合其进行查处;
3、承办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依据:
1、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深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粤府[2001]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公告》(深法制[2009]15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职责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96号)、《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文件的规定,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街道执法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城市容貌、公安交通和市政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管理、畜禽屠宰、建设、燃气、文化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殡葬管理、非法办学等方面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权等相关文件。
2、根据《关于市、区规划土地执法监察队伍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深编[2009]113号)、《关于加强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编[2010]57号)、《关于规划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及编制调整的通知》(深南编[2010]2号)、《关于加强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建设的通知》(深南编[2010]4号)、《关于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继续查处有关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紧急通知》(深府办[2009]125号)、《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行使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职责。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队长
为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负责本单位的行政领导及总的协调工作;
2、负责本单位的队伍管理及建设工作;
3、制定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本单位在辖区开展各项市容环境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5、指挥辖区重大的整治行动;
6、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7、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副队长
负责本单位分管工作:
1、根据分工安排,协助队长组织日常各项工作。
2、协助队长做好队伍思想政治、队容风纪的教育工作;
3、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4、依分工组织落实开展外勤各项市容环境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以及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内务管理工作;
5、对外勤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组织跨片区、重大整治行动;
7、组织本单位承担的突发应急处理工作;
8、负责各相关单位、职能部门的协调;
9、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队长
主持中队日常工作的开展:
1、负责中队的行政管理工作;
2、做好本中队的思想政治、队容风纪的教育工作;
3、组织和开展各项综合执法工作;
4、组织和落实大队安排的突击行动和专项整治任务及临时、突发应急处理工作;
5、安排处理上级督办件、转办件和信访投诉件工作;
6、负责中队人员的内部分工,实现优化组合,充分调动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完成辖区综合执法任务;
7、负责对本中队执法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8、负责本中队办公设备、执法文书、执法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案审综合科科长
负责科室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
1、负责本单位行政后勤的全面工作;
2、协助本单位队长、副队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3、负责本单位的文秘、会务及后勤业务工作;
4、负责制订、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5、负责城市管理相关信访工作以及案件的受理、分流、回复工作。
6、负责组织辖区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工作;
7、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工作,承办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8、负责执法暂扣物品和罚没物品的监管;
9、做好执法车辆管理,以及执法装备、办公资产的管理工作;
10、做好与各相关对口部门的业务协调工作;
11、组织本单位的业务培训及协管员的后勤管理、培训工作;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执法队员
1、依据责任社区管理机制,负责所辖责任社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在所辖责任社区就市容环境、综合执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进行巡查、监督,协调、化解工作;
2、督促、协调、指导社区城管专干及各网格的市容环境日常排查和自行化解工作;
3、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纠正和查处辖区范围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城市容貌和秩序;
4、负责上级督办件、转办件和信访、数字化城管、南山区政务平台等案件的处理和回复工作;
5、积极参加本单位、所属片区中队开展的各项专项行动、综合整治,确保所辖责任市容环境、综合执法职能、规划土地监察职能的全面履行;
6、落实本单位的突击行动和专项整治任务,以及临时、突发应急处理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案审综合科副科长:
1、负责本单位后勤保障及文件的收发、传阅、存档和管理,信息的上传下达;
2、负责本单位、本科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方案、文件资料的拟订;
3、负责相关执法业务或数据的统计和上报;
4、负责本单位会议的通知、组织、安排和会议记录工作;
5、负责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宣传报道工作;
6、负责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对口部门业务工作的分派、协调、汇总;
7、负责执法案件的接收、初审,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以及案件的强制执行办理工作;
8、负责暂扣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没收物品的管理工作;
9、负责保管、发放、回收法律文书,以及案件的归档工作;
10、负责对违法当事人及案件审理大厅咨询人员的解释工作;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