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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广联宏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2-03-29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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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6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广联宏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17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0年9月10日,分别变更了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未按规定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变更资料。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第3057号违法行为实施标准,已责令限期改正,对深圳广联宏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是一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变更材料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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