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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关于2021年度第五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的通报

时间:2021-11-18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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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安〔202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第五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葵涌奥骏清洁日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1年6月30日,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葵涌奥骏清洁日用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问题:1、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墙体漏水潮湿,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2.1项规定的“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标准要求;2、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三号楼一楼物料库存放40包(每包 25kg)氢氧化钠(危险化学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7日,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5.5万元、罚款5.5万元,合并处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亚鹰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1年5月19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亚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997.7kg);2、封堵 C 栋三楼两侧通往逃生天面的安全疏散楼道出口(2 处);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处);4、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 处);5、使用危险化学品(氢气、氧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840kg)。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2021年7月20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五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 5.5万元、罚款2万元、罚款4.8万元、罚款1.5万元、罚款1万元,合并处以罚款14.8万元的行政处罚。 

  3.深圳市胜旗光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1年4月27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胜旗光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未在使用危险化学品 UV 开油水及丙烯酸清漆的喷油作业场所的所有导电部件设置相应防静电安全设施,共五处喷油作业场所);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一楼储存 UV 开油水及丙烯酸清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第 5.4.2 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通排风系统未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存放UV开油水、丙烯酸清漆,共34桶危险化学品均为密封包装未开,一楼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面积约为 13.9 平方米。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7月13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9万元、罚款5.5万元,合并处以罚款1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中科圣杰(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1年6月11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科圣杰(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配电柜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中第 4.2.3 条表 2 2-7 的规定;2、两台激光切割机安全防护门未安装联锁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 5.6.3.2 条的规定;3、焊接岗位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8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万元、罚款2万元、罚款2万元,合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深圳市宇星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1年7月1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宇星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电蒸气机安全附件压力表 5 套);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员工5 人);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台冷冻机,1台拉丝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4万元、罚款1万元、罚款2.5万元,合并处以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6.深圳市富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1年4月27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联社区排榜路7号工业园区(系深圳市富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工业园区的A 栋(四层生产车间)、B栋(五层生产车间)两栋厂房分别出租给12家企业(已提供企业清单及4份租赁合同)用于生产,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2、该工业园区B 栋楼顶蓄水池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深圳市富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7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4.5万元、罚款2万元,合并处以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李某处以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7.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新兴工业园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11”触电死亡事故处罚案

  2021年4月11日,在福海街道新和社区新兴工业园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经调查,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审核李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某某无证上岗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该起事故中,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审核李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李某某无证上岗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2021年7月13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奇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处以罚款0.7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各相关单位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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