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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大兴通商汽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1-09-10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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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安全管理员李骁的陪同下,检查了该单位的涂层烘干室、空压机房和办公室。

  检查发现:1、生产车间的涂层烘干室未安装超温报警装置(1台),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4.4.1.1的规定;未对压力容器(1台)的安全设备(压力表、安全阀)进行定期检测,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8.1.1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第1012号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标准(2台设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罚款;2、未如实记录144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据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第1006号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标准(从业人员144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人数144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1人以上3人以下的,处0.2万元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9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9人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比照该单位上述四种情形增加0.5万元处以罚款;3、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依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第1042号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名以上4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处0.3万元罚款。综上,对深圳大兴通商汽车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是一起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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