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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2-11-30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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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沈文斌的陪同下,检查了该单位的办公室、作业场所和调漆房,发现该单位存在:1、未如实记录136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经核实该单位从业人数有282人等情况。2、作业场所内的涂层烘干室(3间)都未设置超温报警装置,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4.4.1.1的规定。3、调漆房内有以下危险化学品:标准稀释剂(天那水),5L/支,总计1支,总计4.8Kg;高固体份清漆(光油),5L/支,总计6支,总计33.12Kg;高固体份(Hs)固化剂,1L/支,总计11支,总计13.75Kg;丙烯酸漆稀释剂,4L/支,总计6支,总计21.78Kg,该调漆房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调漆作业场所设置通风装置,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6.1.1的规定。该单位未如实记录136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该单位作业场所内的涂层烘干室未设置超温报警装置(3台)、调漆作业场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调漆作业场所设置通风装置(1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行为均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交明细表(正常)》《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名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违法事实一、未如实记录136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第1006号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标准(从业人员282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人数136人),已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对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作业场所内的涂层烘干室未设置超温报警装置(3台)、调漆房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调漆作业场所设置通风装置(1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第1012号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标准(4台),已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对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对深圳市南方腾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并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涉及多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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