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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万年丰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2-10-31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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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7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万年丰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主管何*勋的陪同下开展执法检查,该单位成立于2005年5月27日,员工26人,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滨福庭园三栋B205,实际经营地址是深圳市南山区听海路与妈湾二路交汇处万年丰堆场。主要从事集装箱堆存,修理等方面的业务,经营面积7000平方米。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情况;2、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3、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单位储存氧气、乙炔重量共计0.13605T,其中1瓶氧气瓶、4瓶乙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违法事实一、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违法事实二、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事实三、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单位储存氧气、乙炔重量共计0.13605T,其中1瓶氧气瓶、4瓶乙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万年丰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名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主要证据材料。违法事实一、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第1006号违法行为实施标准以及该单位从业人员为26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8人的事实,已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二、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第1042号违法行为实施标准以及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为4人的事实,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三、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单位储存氧气、乙炔重量共计0.13605T,其中1瓶氧气瓶、4瓶乙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第1016号违法行为实施标准以及该单位危险物品量<2T的事实,已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涉及多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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