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情况反馈
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分别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7月8日发布《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相关企业和市民的关注。现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就相关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序号 | 意见 | 采纳情况 | 具体说明 |
1 | 建议赋予代建单位定标权 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建单位组织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集体议事法确定中标单位的,代建单位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前款定标委员会由7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代建单位组织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票决法确定中标单位的,代建单位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前款定标委员会由委托单位抽取定标专家和代建单位授权代表等7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委托单位从南山区建设工程定标专家库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2。第二十五条规定:代建单位组织招标投标过程中使用票决抽签法确定中标单位的,代建单位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前款定标委员会由委托单位抽取定标专家和代建单位授权代表等7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委托单位从南山区建设工程定标专家库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2。 建议:赋予代建单位定标权,即采取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由代建单位的授权代表担任;采取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票决法或票决抽签法定标的,委托单位从南山区建设工程定标专家库抽取专家人数不高于总人数的1/2。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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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议项目资金直接由委托单位支付于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与专业单位签订两方合同,再由代建单位根据合同支付于各专业单位。代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交由委托单位审核后,按规定报批。委托单位凭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其他资料到区财政局申请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向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及第三方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三方合同,完善合同条款,推进直接支付制度的施行。 建议:项目资金直接由委托单位支付于代建单位,即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交由委托单位审核后,按规定报批。委托单位凭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代建合同等其他资料到区财政局申请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项目资金支付于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与专业单位签订两方合同,在项目资金到达代建单位账户后,及时支付于各专业单位。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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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规定 (一)如何理解第四十四条列举的禁止性事项中的“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代建单位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并纳入黑名单;造成损失的,代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疑问:所谓“垫资建设”,一般是指发包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而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建设,承包人自行垫付资金达到一定的节点或工程完工后,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结算款。而在代建项目中,项目投资动辄以亿、十亿为计量单位,代建单位只有在收取到财政资金后方可向施工单位进行支付,代建单位本身没有垫付资金的能力和义务。因此,如果因为政府方原因导致建设资金未予拨付,进而导致无法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且现场施工仍在进行的,是否是属于代建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如果是,那么在代建单位本身没有能力和义务垫付项目资金的情形下,要求代建单位承担“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并纳入黑名单”的严重后果显然不合理。因此,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来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情形只会产生于财政资金出现额度紧缺或支付障碍,因此建议将该款规定予以删除或增加前提性条件—一“在财政资金已拨付的情形下,仍然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 不采纳 |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
4 | (二)建议将“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或延期申报概算”从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中予以删除。代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代建单位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并纳入黑名单;造成损失的,代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或延期申报概算…建议:将“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或延期申报概算”从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中予以删除。 | 不采纳 |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
5 | (三)建议变更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即将市场禁入3年+黑名单变更为警告、罚款等处罚手段。理由:对于代建单位而言,被禁止参加政府代建项目并被纳入黑名单,无疑将对代建单位的经营发展及市场声誉造成毁灭性打击,不利于提高企业参与代建项目的积极性。建议酌情变更为警告、罚款等处罚方式。 | 不采纳 |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五)行政征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
6 | 建议降低或取消零代建项目的履约保函数额 代建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代建单位提供代建管理费100%的履约保函(零代建项目应提供不低于总概算10%的履约保函,区政府战略合作单位除外)。建议:取消零代建项目的履约保函数额,或借鉴福田区做法:施工单位提供的履约保函受益人填写委托人和代建人,施工单位提供履约保函后,视为代建人已经提供履约保函。 | 不采纳 | 履约保函是保证代建单位履行合同的重要措施,不应取消。 |
7 | 建议可调整代建项目投资概算的情形中增加“不可抗力”。 代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委托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并按照总投资额度分级审定。 建议:增加“不可抗力”作为可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情形。 | 不采纳 |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发生不可抗力的,按照其相应法定、约定规则处理即可。 |
8 | 建议招标代理机构可由代建单位直接委托。 代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工程服务的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代建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相应中标单位。 建议:招标代理机构可由代建单位直接委托。 | 不采纳 | 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应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9 | 增加代建加运营的情况 | 不采纳 | 《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并由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全过程建设管理的行为,项目运营行为的管理不适合在代建制管理办法中作出规定。, |
10 | 第二十九条是说质量缺陷责任,质量保证金有一种是以保函的形式,质量缺陷责任险是否还有? |
| 提供质量缺陷担保方式的不同并不免除代建单位的质量缺陷责任,代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 |
11 | 第二条 删除“代建项目原则上为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估算价为零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零代建项目”)其总投资额可低于3000万元。”(删除原因:项目不分大小,管理的程序都是一样的,对于代建单位来说,项目越小,投入产出比越小,代建意愿并不强,相反,对建设单位却有利,多花一点点代建费用就可以把项目管好。) | 不采纳 | “零代建项目”的项目管理模式与其他代建项目的管理模式相同;纳入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采用相同的模式予以管理。本条款作出“零代建项目”的规定是按照总投资额的不同来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
12 | 第十八条第(八)款建议修改为:(八)负责及时按规定开展材料设备询价,项目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程序配合委托单位做好资产及工程档案移交工作; | 不采纳 | “按规定开展材料设备询价”已经在第十八条第(四)项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相关工作事项的采购”中予以规范,不再重复规定。 |
13 | 关于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意见如下:为了代建项目的快速推进,提高招标效率,充分发挥代建单位的管理优势,在已有代建招标监管制度下,建议改为由代建单位或委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委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由委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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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第二十七条:建议修改为:“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或代建单位支付制度。直接支付制度为……代建单位支付制度,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单位再向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代建单位应设立代建项目银行专户,具备建设资金利息归集功能,建设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财政所有。理由 :直接支付制度对于代建项目较少,确实具有其优势,如果有较多的代建项目,如果仍然采用直接支付制度会显著增加委托单位工作量,与现行的支付模式完全不同,达不到代建的初衷,应该根据委托单位的项目规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行选择支付模式。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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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三十二条建议明确代建奖励金的上限,可按代建项目结余资金的10%且总额不超代建管理费为上限进行奖励,可避免出现奖励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 部分采纳 | 修改为:代建单位原则上可按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且结余资金的上限获得奖励金。 |
15 | 增加一条:市投区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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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议需要经过人大代表审查,还有市民审查,看是否还有造假。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要有市民参与。最近这几年城市规划频频出现问题。 | 不采纳 | 人大代表监督、市民监督、公众参与等内容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本办法不做另行规定。 |
17 | 鉴于代建单位作为企业不具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资格条件,建议删除《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四)项中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表述;同时,鉴于选择代建单位的程序应当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将《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中的“应及时按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另行选择替代”修改为“应及时按政府采购程序另行选择替代”。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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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代建项目的建设周期通常较长,为进一步保障项目运行的稳定性,建议将《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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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二条建议增加:“零代建费或经委托单位评估有利于项目推进的项目可低于3000万元”,理由如下:大部分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相邻,需与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的主要是市政道路,规模大部分低于3000万元,几年实践证明,通过此种方式有效缓解我署的建设压力;个别使用单位可能会有几个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通过打包代建更利于项目统一管理;单独立项的边坡治理项目,规模可能不大,但应与其它代建项目同步建设。 | 不采纳 | 该内容已经在第二条予以规范,即“第二条…代建费用估算价为零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零代建项目”)其总投资额可低于3000万元”;“委托单位评估”的方式不符合我区项目监管的要求,不予采纳。 |
20 | 第五条第二款建议删除“招标代理”,理由是招标代理不需要招标。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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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界对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