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明昊
留言日期:
2020-09-03
主题:
关于自身开发项目物业选聘问题
内容:
在深圳西丽开发了一个商业项目分别为1栋写字楼150米高31层(自用、出租),1栋公寓50米高16层(部分自用部分出售),两栋楼在一个红线内均有我司开发,现要选聘为其项目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现咨询一家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回复我们不需要进行招投标,自己公司内部组织即可。故现在咨询需要具体政策及合规流程应该怎么走。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9-04
答复时间:
2020-09-10
答复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式的具体政策规定的问题,经我局研究,现回复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故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贵单位在选聘前期物业服企业时应遵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注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等规定。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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