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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申请有关规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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